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(妇联会)因不服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(党产会)认定其为国民党的附随组织,并冻结该会名下385亿元资产,提出撤销党产会处分的行政诉讼,并声请停止执行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月28日裁定该件诉讼定谳前,不能冻结妇联会资产,但经党产会12月7日提出抗告后,最高行政法院今(13)日认为原审裁准有违误,而废弃北高行原本裁定,自为裁定驳回声请确定。对此结果,党产会表示,抗告成功后,对于妇联会申请许可处分案件将视需要依法恢复审议。
有关党产会认为妇联会为国民党附随组织的诉讼,经党产会抗告,最高行政法院认为,符合党产条例第5条第1项法定要件,即可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,然因法律为普遍抽象规定,故原则上须由行政机关就特定事件作成行政处分,使法律规定具体化,人民始具有规范上“应”依其规定,以及技术上“得”依其规定而履行之行政法义务。也就是妇联会现有385亿元的资产是否属于不当党产,尚待抗告人依党产条例第6条第1项作出认定属不当财产之处分后,才能适用党产条例第9条第1项禁止处分之法律效力。
换句话说,妇联会虽经原处分认定为国民党的附随组织,但并非因此直接产生“确认相对人所有之现有财产即属党产条例所称之不当取得财产”之法律效果,也不当然产生妇联会现有财产均禁止处分的法律效果。因此,妇联会财产是否因此就被认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,尚须由党产会依党产条例第6条第1项规定另行认定,党产会以此指摘北高行原本裁定违法,自非无据。
最高行指出,原审率依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2项前段规定裁定停止原处分之执行,于法即有违误,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违法,有理由求予废弃,爰将原裁定废弃,并自为裁定驳回妇联会在原法院之声请。
党产会重申,目前依党产条例所作成之行政处分皆于相对人诉讼救济程序中,尚未有任何一件确定判决,仅有部分行政处分效力暂时被停止执行。归纳而言,若该会处分之效力与“推定不当取得财产禁止处分(即冻结被处分人财产)”有关者,最高行政法院目前均认为不应停止执行(继续维持冻结财产之效果),仅于本会处分之效力与“移转国有或追征价额(即移转所有权或拍卖财产)”有关时,最高行政法院同意于诉讼终结前停止执行(即暂时不移转所有权或拍卖财产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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